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3-08-02 点击:141

从本质上看,股权投资基金是资产管理产品,基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必然的当事人。另外,如果基金财产交由托管人托管,则基金托管人也是基金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起,是投资者的共同受托人。

基金投资者

1.基金投资者的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财产的所有者,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2.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投资者会议。

(5)对基金投资者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投资者的资格

我国目前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当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4.基金投资者的类型

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母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工商企业、 个人投资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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