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有限监管,自律是监管的有效补充。同时,自律也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身利益所需。
2.3.1监管机构
2.3.1.1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概念
①广义含义: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②狭义含义:一般专指政府监管机构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2.3.1.2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特征
(1)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2)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提示】政府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最强。
2.3.1.3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
(1)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股权投资基金的负外部性高,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3.1.4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①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必须依法取得。
②监管职权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行使。
③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秉公执法,公平公正。
(2)高效监管原则。监管机构要具有权威性,且对于违法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手段。
(3)适度监管原则。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政府干预要掌握一个“度”,即政府监管应适度。现已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4)审慎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和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分类监管原则。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不同类别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风险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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