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基金的概念
1.概念
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
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包括: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1)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可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
合伙型基金的特点
(1)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伙型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利于避免“双重”赋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对于基金取得的收益,仅须在合伙人层面纳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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