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型基金
(1)投资者是公司股东,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管理权限、利益分配等事项。
(2)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型基金的权力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层面对基金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享有决策权。
(3)股东大会(股东会)聘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聘任经理人员。
(4)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可以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团队负责或者聘请外部管理机构负责。
2.合伙型基金
(1)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拥有最终决策权。
(3)合伙人会议职责包括审议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合伙人份额转让、合伙企业审计机构聘任等事项。
3.信托(契约)型基金
(1)基金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信托契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投资者把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后,丧失了对财产的支配权和发言权,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基金财产。
(3)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不设置投资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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