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型基金
(1)公司型基金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再按照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约定进行分配。
(2)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分配所余税后利润,分配顺序的灵活性较低。
(3)税后利润在分配时,通常在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或在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合伙型基金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信托(契约)型基金
(1)信托(契约)型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安排通过契约约定,灵活性较高。
(2)《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3)《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4)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应包含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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