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税负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组织形式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承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投资者就其投入资本取得的各类所得以及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缴纳所得税。
(2)基金管理人组织特定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股权投资业务以实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值,不同形态的资本增值可能涉及流转税的计缴。
所得税
1.公司型基金
(1)公司型基金的税收规则:先税后分。
(2)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3)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
(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5)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故:
①投资者是公司,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不需再缴纳所得税,故不存在双重征税。
②投资者是自然人,需要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并由基金代扣代缴,故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2.合伙型基金
(1)合伙型基金税收规则:先分后税。
(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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