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发布时间:2023-09-22 点击:154

公司型基金合同

(1)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型基金的章程中,根据募集活动中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商务谈判落实的条款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事项;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终止、解散及清算和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合伙型基金合同

(1)《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2)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基本情况;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终止、解散与清算;合伙协议的修订;争议解决;一致性;份额信息备份;报送披露信息。

①合伙期限通常约定投资期、退出期等。

②合伙人会议中需要列明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表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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